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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089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会**村(以上为自报)。2019年8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钱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我市**镇**街**号对开路段时,分别碰撞被害人张某某、候某某停放在道路右侧的鄂KA****号牌小型轿车、粤T2****号牌小型轿车后侧翻,再碰撞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道路左侧的粤TN****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而肇事,事故造成四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钱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又如实供述其罪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钱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1.5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已分别赔偿被害人梁某某、张某某、候某某人民币13503元、25755元、17136元,取得三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明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57********)。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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