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钱某某,男,194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4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村**港第**组**号。被告人钱某某曾因犯贪污罪,于1986年3月15日被沙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上午,被告人钱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张家港市塘桥镇杨塘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079号路灯杆路段时,因未靠道路右侧通行,该车左前部与对向行驶李某某(男,37岁,河南省永城市人)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前部相撞,造成李某某摔倒受伤,二车损坏。事发后,被告人钱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钱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虞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及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站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在其家中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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