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钱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88********,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苑**幢。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15时许,驾驶苏E5****小型普通客车,在常熟市尚湖镇苏虞张公路西侧辅道行驶至33公里500米交通标线切换处时,车头部左侧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钱某某所驾无号牌人力三轮车尾部,致被害人钱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钱某某死亡原因颅脑外伤。

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钱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钱某某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3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凌某某、钱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事故车辆照片;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陆铭科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监控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