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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赤壁市赤壁市**厂对面私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 月22日凌晨00时许,被告人钱某某酒后驾驶鄂LD5***号北京现代牌越野车从赤壁市**桥往**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赤壁市**医院门口时,与前方同向由汪某某(男,殁年54周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助力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汪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汪某某系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颈髓损伤致死。经鉴定,被告人钱某某肇事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测试单、收条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勘查笔录;5.视频资料;6.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华平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羁押在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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