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8〕105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9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速运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5日经锡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3月26日至4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2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钱某某驾驶蒙A*****号江铃牌中型厢式货车沿锡林浩特市南二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滨河路与南二环交叉路口西182米处与步行人孙某某、杨某某沿此路北侧由北向南横过路中心隔离花池后相撞,造成步行人孙某某当场死亡、杨某某身体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孙某某系由于头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钱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步行人孙某某、杨某某共同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3份及照片3张,公交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证据公开记录,锡公交认字【2017】第3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谅解书及民事赔偿协议,收条2份,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当事人身份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郝某某,杨某某,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锡公司鉴理化字【2017】第973号、974号、975号锡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锡公司鉴尸字【2017】第5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4张;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2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蕊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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