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棱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钱某某,曾用名无,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棱县,捕前住**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4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2018年10月18日因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绥棱县看守所。
本案由绥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16 日01 时许,被告人钱某某酒后驾驶黑M****5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缓棱县双鑫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色阳光歌厅门前时,将酒后躺在路中心的行人张某甲碾轧至车底部,致使张某甲当场死亡(经鉴定,死者张某甲符合生前在机动车案现场中胸腹部受力量较大的钝性物体作用,造成肝脏破裂、脾脏破裂、多发性肋骨骨折等致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肇事后钱某某拨打119报警,消防员和120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后,钱某某离开事故现场,后又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
2019 年9 月11 日,绥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下达了棱公交认字[2019]第052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由钱某某在负主要责任,张某甲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绥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自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肇事后主动拨打119报警,消防员和120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后,钱某某离开事故现场,后又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的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冠欣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绥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光盘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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