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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钱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311991********,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李清照和被害人近亲属占某某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5日13时48分许,被告人钱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皖M*****的“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天长市**路由东向西行驶,途经**路段处,因操作失误,致该车驶入路南侧,与被害人秦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秦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天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秦某某系颅脑损伤及多发性骨折致创伤性休克死亡。2018年11月15日,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钱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钱某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

4.勘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新雯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在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镇**村**组**号其居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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