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钱某某,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70********,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分公司职员,户籍地在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9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0时00分许,被告人钱某某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驶入本市静安区南京西路920号停车库,在沿停车库通道行驶至三层上行四层坡道过程中,钱某某驾驶车辆未靠右侧通行,且疏于观察,未能及时发现被害人董某甲,车辆驶入四层时,车辆车头左部与被害人董某甲双腿下肢发生碰撞,致董某甲倒地受伤。事发后,被害人董某甲经送往长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23时30分死亡。事发后,被告人钱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钱某某负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董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110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和被告人钱某某到案过程。
2.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证人孙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董某甲家属姜某某、董某乙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视听资料光盘,证实被告人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事实。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钱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害人董某甲无责任。
4. 被害人董某甲户籍人员基本信息、户口本复印件、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董某甲的身份以及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致急性颅脑损伤死亡的事实。
5.牌号为沪******小型轿车车辆详细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实涉案车辆情况。
6.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警部门涉案车辆交接凭证》,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车辆的处置情况。
7.上海强生物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备案证明》《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基本信息表》,证实发生事故停车库系公共停车库。
8.户籍人员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证实钱某某的身份和驾驶资格。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杰
检察官助理:杨阳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住所,联系电话:1891813****。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补充材料一份。
6.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及附件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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