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二部刑诉〔2020〕737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5261988********,傣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镇**村委**村**号。2005年5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2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释放。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5261994********,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镇**村委**村**号。2020年9月3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释放。
本案经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0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3日,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被害人张某某开的阿细农庄饭店吃饭并要求张某某偿还之前欠亿城投资公司的债务,之后双方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蔡某某以要打架为由,打电话邀约了被告人钱某某到阿细农庄饭店,钱某某到达后又打电话邀约了被告人龙某某等人准备了刀、钢管、木棍等工具到阿细农庄饭店来。被告人龙某某等人持械去到饭店后持械恐吓张某某,逼迫张某某还钱。张某某被逼无奈还了蔡某某5000元钱,并承诺次日再还款5000元。后张某某一方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蔡某某等人才离开。
被告人钱某某、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蔡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钱某某、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龙某某受人指使,在公共场所内纠集多人,持械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漏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钱某某、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钱某某、龙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琪
检察官助理:李馥亨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龙某某现在家待诉。钱某某联系电话1508739****,龙某某联系电话1321191****;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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