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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高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大某某,住大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大某某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高某某(小名高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大某某,住大某某**镇**村**小区附近。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5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大某某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大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3日大某某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20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0月,被告人钱某某(网络昵称“****”)伙同高某某(网络昵称“**”)利用手机在网络上下载“决战卡五星”游戏软件,创建打麻将闲聊群“******”,钱某某为群主,高某某为群管理员,二人先后邀约徐某甲、徐某乙、魏某某等一百余人入群,为参赌人员开好房间,组织群内人员以“卡五星”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从中抽取房费(台子费)5元。期间,钱某某、高某某累计收取台子费21140元,钱某某、高某某各分得10000余元。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钱某某、高某某分别向公安机关退赃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等刑事照片一组;2.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钱某某、高某某闲聊号对应数据及在群成员明细、闲聊转账明细、收取闲聊红包明细、刑事判决书、退赃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徐某甲、徐某乙、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钱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七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入群的方式招揽赌客,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  洁

检察官助理:沈家玉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钱某某、高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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