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6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钱某某、陈某甲跨湖北、四川、江苏等多省市,以单独或共同的方式,在地铁站、小区门口等人群密集的地方,虚构做生意亏本、出车祸等事实,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甲、蔺某某等人财物。钱某某、陈某甲共同作案11起,骗取人民币5020元。其中钱某某单独或与他人共同作案46起,骗取人民币10829元。其中陈某甲单独或与他人共同作案56起,骗取人民币10004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钱某某、陈某甲共同作案部分事实:
1、2019年6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钱某某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地铁口,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460元。
2、2019年7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钱某某到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蔺某某人民币400元。
3、2019年8月5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钱某某到上海市黄埔区华盛大厦附近,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200元。
4、2019年8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钱某某到上海市黄浦区外滩,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鲁某某某甲人民币1000元。
5、2019年8月13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钱某某到上海市长宁区新虹桥花园地铁站口,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卫某某人民币900元。
6、2019年9月9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钱某某到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寺地铁出站口,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600元。
7、2019年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钱某某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中路地铁站,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200元。
8、2019年9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钱某某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镇南星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邵某某人民币180元。
9、2019年9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钱某某到无锡市新吴区软件园公交车站,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200元。
10、2019年11月13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钱某某到本区城东乡铁云路上,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安某某人民币700元。
11、2019年12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钱某某到深圳市福田高铁站,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180元。
二、钱某某单独或与其他人共同作案部分事实:
1、2018年6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昆山市玉山镇前进东路与东城大道十字路口,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190元。
2、2018年6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昆山市玉山镇人民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郑某甲人民币200元。
3、2018年6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昆山市玉山镇马鞍山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200元。
4、2018年6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无锡市滨湖区丰田4S店路边,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冀某某人民币100元。
5、2018年6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无锡市锡山区春笋中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胡某甲人民币100元。
6、2018年7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淮安市新城区奥体中心,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季某甲人民币280元。
7、2018年8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钱某某与张某已到无锡市梁溪区东北塘,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肖某甲人民币100元。
8、2018年8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无锡市春鑫路与东亭路交叉口,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180元。
9、2018年8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中村,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70元。
10、2018年8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昆山市陆家镇321国道上,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400元。
11、2018年8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昆山市陆家镇木瓜路上,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400元。
12、2018年8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昆山市体育场路和前进西路十字路口,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180元。
13、2018年8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昆山市千灯镇长江南路上,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颜某某人民币130元。
14、2018年8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苏州市工业园区苏虹东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毛某某人民币200元。
15、2018年8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苏州市同里镇同津大道4号地铁口,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武某某人民币200元。
16、2018年8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苏州市吴中区吴松江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100元。
17、2018年10月23日9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和谐家园附近,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郭某甲萍人民币200元。
18、2018年10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欣欣大道路口,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郑某乙人民币450元。
19、2019年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无锡市惠山区城际高铁站,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周某丙人民币100元。
20、2019年2月25日晚上,被告人钱某某到苏州工业园区港田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胡某乙人民币285元。
21、2019年2月25日晚上,被告人钱某某到苏州工业园区兴浦路上,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翟某某人民币285元。
22、2019年3月10日上午,被告人钱某某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客运中心附近,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500元。
23、2019年3月18日晚上,被告人钱某某到无锡市新吴区锡东大道与泰伯大道交界口,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肖某乙人民币249元。
24、2019年6月9日晚上,被告人钱某某与鲁某某到上海市静安区威海北路12号地铁口,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郭某乙人民币360元。
25、2019年6月27日晚上,被告人钱某某与他人到上海市南京西路12号地铁口,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280元。
26、2019年6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钱某某与鲁某某到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200元。
27、2019年7月15日晚上,被告人钱某某与鲁某某到上海市长宁区玛瑙路上,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鞠某某人民币200元。
28、2019年7月17日晚上,被告人钱某某与他人到上海市静安区华山路和延安路天桥上,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300元。
29、2019年9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钱某某与鲁某某到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寺地铁口,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柴某某人民币180元。
30、2019年9月8日晚上,被告人钱某某与鲁某某到上海市黄浦区雅居乐万豪酒店,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180元。
31、2019年9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钱某某与鲁某某到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路地铁口,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200元。
32、2019年9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与鲁某某到昆山市玉山镇321国道,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200元。
33、2019年9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钱某某与鲁某某到苏州市甪直镇东方大道,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曹某甲人民币200元。
34、2019年9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钱某某与鲁某某到苏州市甪直镇东方大道,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00元。
35、2019年1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钱某某与鲁某某到常州市新北区辽河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500元。
36、2019年1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泰兴市黄桥镇城黄路上,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曹某乙人民币300元。
37、2019年11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盐城市建湖县建宝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孙某甲人民币300元。
38、2019年1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盐城市盐都区马沟大桥,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邵某乙人民币500元。
39、2019年1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淮安市淮阴区老坝小区北门,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陈某丁人民币200元。
40、2019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深圳市南山区朗山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50元。
41、2019年1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深圳市园岭地铁站,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吴某丙人民币180元。
42、2019年1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深圳市罗湖区湖贝地铁口,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180元。
43、2019年1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深圳市海滨广场,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90元。
44、2019年1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地铁站,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560元。
45、2019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深圳市通成路和保安大道交界处,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严某某人民币80元。
46、2019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深圳市民宝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伍某某人民币90元。
三、陈某甲单独或与其他人共同作案部分事实:
1、2018年6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无锡市新吴区宝龙广场,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60元。
2、2018年6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无锡市玉祁镇平湖公交站牌,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陈某戊人民币100元。
3、2018年7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泰州市兴化市临城镇新泰东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115元。
4、2018年8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无锡市高新区洪山镇梅育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王某丁人民币200元。
5、2018年8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无锡市惠山区锡澄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胡某丙人民币100元。
6、2018年8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镇杨洲宇大桥,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孙某乙人民币160元。
7、2018年9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南通市通州区世纪大道,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张某戊人民币76元。
8、2018年9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南通市通州区财富中心,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成某某人民币70元。
9、2018年9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季某乙人民币80元。
10、2018年9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南通市如皋市沿江东路路口,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80元。
11、2018年9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南通市市区振兴东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柏某某人民币70元。
12、2018年10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江西省赣州市东山北路与赣南大道交接的地方,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陈某已人民币100元。
13、2018年10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江西省红谷滩区赞贤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290元。
14、2018年10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岭下村,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赖某某人民币400元。
15、2018年10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环城南路窑前组,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刘某丙人民币200元。
16、2018年10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机场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100元。
17、2018年10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静安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币85元。
18、2018年1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建设十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600元。
19、2018年1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吴江区同里地铁站口,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杨某丙人民币100元。
20、2018年1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地铁站口,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80元。
21、2018年12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苏州市甪直镇板桥,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应某某人民币70元。
22、2019年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青荡村,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席某某人民币100元。
23、2019年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无锡市新吴区新韵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吴某丁人民币180元。
24、2019年1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南通市如皋市新坝镇桥头路口,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王某戊人民币170元。
25、2019年2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张某已到苏州市同里镇同津大道,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赵某乙人民币200元。
26、2019年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苏州市虎丘区科技城轻轨一号线龙山路站,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鲍某某人民币68元。
27、2019年3月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与张某已到昆山市陆家镇玫瑰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郭某丙人民币200元。
28、2019年3月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与张某已到昆山市陆家镇陆丰东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张某庚人民币150元。
29、2019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张某已到至昆山市陆家镇东龙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200元。
30、2019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与张某已到昆山市中环北路万达附近,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杨某丁人民币200元。
31、2019年3月8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昆山市周氏镇长江北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周某丁人民币300元。
32、2019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与张某已到嘉兴市桐乡市校场东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陈某已人民币320元。
33、2019年3月12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到嘉兴市嘉善县善西公路附近,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陈某庚人民币150元。
34、2019年3月12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到嘉兴市嘉善县大云派出所附近,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祖某某人民币200元。
35、2019年3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他人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平黎公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刘某丁人民币300元。
36、2019年3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张某已到无锡市新吴区鸿运南路与后宅中路交叉口的红绿灯路边,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杨某戊人民币130元。
37、2019年3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张某已到无锡市新吴区春勤农贸市场,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吴某戊人民币200元。
38、2019年3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张某已到无锡市新吴区高浪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王某已人民币200元。
39、2019年3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常州市钟楼区腾龙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郑某丙人民币500元。
40、2019年3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张某已到泰州市姜堰市顾高镇张弛村,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200元。
41、2019年4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张某已到常熟市东张镇通达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130元。
42、2019年4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张某已到常熟市东张镇通港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500元。
43、2019年4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张某已到常熟市梅李镇,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400元。
44、2019年4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70元。
45、2019年6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上海市希望大厦,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孙某丙人民币320元。
46、2019年7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上海市黄浦区外滩中心大厦,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杨某已人民币100元。
47、2019年9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昆山市周市镇陆杨互通桥,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杨某庚人民币100元。
48、2019年9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昆山市张浦镇江浦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100元。
49、2019年9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苏州市吴中区港乐城,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孔某某人民币150元。
50、2019年9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苏州市相城区徐途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王某庚人民币100元。
51、2019年10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扬州市扬州大学扬子津校区,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张某辛人民币100元。
52、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到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扬菱路,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200元。
53、2019年10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南通市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路口,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王某辛人民币100元。
54、2019年1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深圳市上沙地铁站C口,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左某某人民币130元。
55、2019年1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深圳市罗湖区东湖公园,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詹某某人民币100元。
56、2019年1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盐城市马沟蕉岭工地,以上述方法骗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钱某某、陈某甲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钱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本案被害人的辨认笔录等;
5、本案被害人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前11起事实中,被告人钱某某、陈某甲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钱某某、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丹
检察官助理:高翔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陈某甲现被羁押于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