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4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地马鞍山市雨山区**宿舍**号,现住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当涂县公安局逮捕,同年8月26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28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辩护人徐刚,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夏芬,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某某,绰号“钱老五”,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30196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安徽省贵池县,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现住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仁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别名“谢小建”,男, 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地马鞍山市雨山区**园**栋**号,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8栋**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当涂县公安局逮捕,同年8月26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28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辩护人蒋燕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武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华,男, 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地马鞍山市雨山区**乡**村**队**号,现住马鞍山市雨山区**乡**村**队**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3年8月21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4月2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当涂县公安局逮捕,同年8月24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28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于志强,绰号 “东北”,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51988********,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黑龙江省伊春市,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区**街**组,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村。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加上前罪聚众斗殴罪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当涂县公安局逮捕,同年8月24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28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撒忠礼,绰号“圆圆”,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21989********,回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地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栋**号,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苑**栋**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6月21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当涂县公安局逮捕,同年8月24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28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李文,绰号 “小文子”,男, 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地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户,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村私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18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2月29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3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当涂县公安局逮捕,同年8月26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28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金华 ,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和县,户籍地马鞍山市雨山区**乡**村**号,现住马鞍山市雨山区**花园**栋**号。曾因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6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 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当涂县公安局逮捕,同年8月26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28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李想 ,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5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室,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室。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23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当涂县公安局逮捕,同年8月26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28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钱某某、谢某某、徐华、于志强、撒中礼、李文、金华 、李想 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妨害公务罪
2014年3月3日,因陈某甲(另案处理)涉嫌行贿罪,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抓捕组一行十余人来马鞍山市抓捕陈某甲。当日下午14时许,抓捕组成员杨某某、齐某某等六人进入马鞍山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在**公司一楼办公室内抓捕组人员向陈某甲等人表明身份及来意,陈某甲以处理工作为借口故意拖延时间,并指使被告人钱某某邀集人员将其带离**公司。钱某某在明知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的情况下,电话联系了谢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得知情况后电话安排王某某、徐华、撒中礼前往**公司,王某某邀集了于志强、李想等人,徐华邀集了金华 、于志强等人,于志强邀集了李文、王某某等人到达**公司将陈某甲围起来往外带离,抓捕组人员上前阻拦并表明身份,王某某等人不予理睬,且王某某、徐华、于志强、撒中礼、李想 、金华 、李文等人围在陈某甲身边撑场架势,阻止抓捕组人员对陈某甲实施抓捕。当王某某等人将陈某甲护送至**公司门口时,抓捕组成员枞阳县公安局民警出示警官证再次表明身份,要求对方配合工作,遭到王某某等人的嘲讽。后撒忠礼将车开到**公司门前,打开车门以便陈某甲上车。检察院工作人员杨某某见状抓住陈某甲,再次声明要求其配合工作,王某某此时亮出砍刀威胁杨某某等人退后,并扬言“谁靠近就砍谁”。陈某甲让王某某等人不要动手,并告知王某某等人对方是检察院工作人员。后徐华、于志强等人将陈某甲护送上车,撒忠礼开车带着陈某甲离开现场。徐华电话联系谢某某,告知陈某甲已被带出,谢某某便让徐华等人将陈某甲护送至国泰酒店。事发后,谢某某、王某某、徐华、撒忠礼在一起串供,商定如若案发,就声称此事与谢某某无关。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齐某某、陈某乙、左某某、印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钱某某、谢某某、徐华、于志强、撒中礼、李文、金华 、李想 的供述和辩解。
二、故意伤害罪
2019年9月12日11时许,在当涂县看守所109监室内,被告人王某某与在押人员金华因琐事发生口角,王某某挥拳打了金华脸部一拳,致金华鼻子流血,后王某某又挥拳打了金华背部几下。经法医鉴定,金华人体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金华已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管某某、陶某某、高某某、李某丙等人证言;
2.被害人金华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钱某某、谢某某、徐华、于志强、撒中礼、李文、金华 、李想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其妨害公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妨害公务罪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撒中礼、李文、金华 、李想 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徐华、于志强、撒中礼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钱某某、谢某某、徐华、于志强、撒中礼、李文、金华 、李想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钱某某、谢某某、徐华、于志强、撒中礼、李文、金华 、李想 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海涛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徐华现羁押在当涂县看守所;谢某某、李文现羁押在和县看守所;被告人于志强、撒中礼、金华 、李想 现羁押在马鞍山市看守所;
2.被告人钱某某现住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栋**室,电话13855558****;
3.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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