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Z3781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濉溪县**镇**街(户籍为埇桥区桃园**村**组**号)。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濉溪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濉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肖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方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在网络发生争执,后双方约架,方某某纠集陶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王某某纠集被告人钱某某、肖某某、刘某某等人。次日10时许,钱某某携带菜刀与王某某、肖某某、刘某某等人,至濉溪县**镇**村**庄**路,与在此等候的方某某、陶某某、李某某进行斗殴。期间,肖某某使用菜刀将方某某、陶某某砍伤,经鉴定,二人伤情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肖某某、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肖晓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开阳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钱某某、肖某某现羁押在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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