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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漆雕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11985********,汉族,高中肄业,常村煤矿职工,住义马市****西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峡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峡东分局逮捕。

被告人漆雕某某,曾用名漆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191972********,汉族,小学肄业,常村煤矿职工,住**段**区**宿舍**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峡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峡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漆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钱某某伙同靳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在常村矿工业区澡堂二楼27队库房内,趁27队撤走无人之际,将库房内的废旧金属装到编织袋内通过库房窗户盗出矿院,胡某某将盗窃的物品销赃获利1480元。

2020年4月23日、2020年4月26日、2020年4月27日15时许、2020年4月27日17时许、2020年4月29日、2020年5月7日14时许、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钱某某伙同被告人漆雕某某进到常村矿工业区澡堂二楼27队仓库内将废旧金属装到编制袋内盗出矿院,钱某某将盗窃的物品销赃获利4012元,漆雕某某从钱某某处分得1523元。根据义马市价格认定书认定结论,二人所盗物品价值407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等;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钱某某、漆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书;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漆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漆雕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漆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漆雕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荆红琴

检察官助理:李娜

(院印)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被告人漆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义马市**煤矿**段**区**宿舍**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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