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978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经济开发区**社居委**组。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林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号**栋**号,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73********,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号**栋**号,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林某某、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会所场所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路与**路交口处,被告人钱某某经与该会所老板梅某某(另案处理)合谋,自2018年上半年在该会所四楼,组织卖淫人员以298元、398元、598元不等价格进行卖淫活动牟利。被告人林某某系该会所经理,负责该会所日常管理,同时从事查看监控望风、电脑输入卖淫单据等协助组织卖淫行为。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底经钱某某聘请在该会所四楼做服务员,主要从事接待嫖客、安排卖淫人员上钟等协助组织卖淫行为。2019年8月28日,该场所被查获,经确认有4名卖淫人员在该会所内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某某双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钱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燕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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