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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钱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住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住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某某、李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2月25日下午16时许,李某某的孩子李某甲和李某乙在*镇*村的*合作社向南200米处捡拾一部OPPO手机,遂拿回家中玩耍,并破解了手机锁屏密码。玩了一会后,孩子将手机交给了其母亲钱某某,钱某某让其女儿尝试了三次图形密码,打开了手机微信,当发现微信余额有23263元时,就产生了将财物占为己有的故意。钱某某尝试输入两次密码,提示错误后,在微信的用户资料的昵称后发现有“666888”的字样,于是以此为密码给被害人肖某某微信通讯录中的一名好友尝试发送1元红包成功。李某某提议将余款转入自己的手机微信钱包中,钱某某拿着肖某某的手机添加名为“*”的李某某为好友,分三次将手机微信账户里剩余的23262元转账到李某某的微信账户上,交易完成后二人删除交易记录,次日凌晨李某某向钱某某的手机微信转入600元。当日被害人肖某某找寻手机无果,挂失手机卡后按照微信转账提示找到了微信昵称为“*”的李某某,遂向民乐县公安局报案。钱某某后退还了手机和手机内的23262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肖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手机图片及微信截图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钱某甲、郑某某、钱某乙、李某丙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电子数据:李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勘查、辨认笔录:民乐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证人李某甲的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被害人肖某某手机内的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手机内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婧祚

                           2020年4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钱某某、李某某现取保侯审于民乐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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