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刑诉〔2018〕368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无为**乡**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钱某某曾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无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无某某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8年2月24日被无某某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3月9日被无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当日由无某某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由无某某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安徽省无某某**乡**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无某某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8年2月8日被无某某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2月13日被无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无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5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5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某某、徐某某系原芜湖市佳众装饰有限公司的股东,在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雇佣李某某、周某某等十余名工人进行无为东门幸福村酒店二店装修工程并完工后,无故拖欠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等工人工资共计114757元。经无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1日、6月27日责令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后,二被告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
被告人钱某某、徐某某在205年6月至2016年5月期间,雇佣张某某等工人进行无某某棚改服务大厅、学府春天项目部装潢项目并完工后,无故拖欠被害人张某某等工人工资共计55000元。经无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2月26日、2018年1月4日责令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后,二被告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
2018年2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5413弄12号旁一公寓内被抓获归案。2018年2月24日,被告人钱某某在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竹桂圆一出租房内被抓获归案。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已支付全部工人工资人民币1697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欠条、工资表、委托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钱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徐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钱某某、徐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瑶
2018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其住所;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侦查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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