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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123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镇**村**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巧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123199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镇**村**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1月31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巧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农历10月份至2018年农历2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龚某某(另案)、钱某某等人在巧某某蒙姑镇**村公所上面和**小学旁边的人家户中以“推纵队”的方式开设赌场,吸引周围群众进行赌博,赌博时,平均每天有二十多名参赌人员,在没有其他参赌人员当庄时,入股人员就轮流当庄,每天抽得的“水钱”除去支付场地等费用外,张某某、钱某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身安全检查登记表,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龚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王某某、邓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学英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钱某某现羁押于巧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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