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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夏某某容留卖淫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7 年**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汉族,小学文化,**浴室经营者,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淮安市**路**村**室。被告人钱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 年9月19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9 年3 月15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 月12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1956 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56********,汉族,高中文化,**浴室员工,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室。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 年3 月15 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夏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钱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路经营**浴室,雇佣被告人夏某某为该浴室的服务人员。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钱某某在该浴室内容留失足妇女李某某、王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提成;被告人夏某某负责守门、提醒、望风。2019年3月14日晚,公安机关在该浴室现场查获失足妇女王某某向廖某某卖淫一次,失足妇女李某某向叶某某卖淫一次,失足妇女李某某向裴某某卖淫时被抓获。

被告人钱某某、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迅铃控制器一个、消费明细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物证、书证;

2.证人王某某、廖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公安机关现场检查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夏某某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夏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钱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夏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翟艳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夏某某现分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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