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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史某、管某某聚众哄抢案)(公开版)_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钱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490715XXXX,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某某XX,住封某某XXXX村。因涉嫌聚众哄抢犯罪,2017年5月27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羁押期限至30日,2017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26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不到案于2019年8月8日投案后被封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9日被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管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531228XXX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某某XX镇,住封某某XX镇XX村。因涉嫌聚众哄抢犯罪,2018年1月26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7日再次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580818XXXX,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某某XX镇,住封某某XX镇XX村。因涉嫌聚众哄抢犯罪,2018年1月26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6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被封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XX、管XX、史XX涉嫌聚众哄抢罪,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2月8日、3月3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钱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2月,被害人钱XX承包封某某XX镇XX村长垣河以东500亩土地(2016年经卫星确权为578亩),并与村委签订承包合同,期限为30年,承包费每年47000元,钱XX在该承包地上种植了多种经济林木。2014年10月份,XX村村委换届选举,时任原村委主任的钱XX(已去世)、时任原村委会委员的赵XX(已判决)为了连任村委干部拉选票,向村民承诺分掉钱XX560亩承包地。落选后,赵XX、钱XX等人在被告人钱XX家商量、鼓动村民分掉钱XX的承包地,并于2014年底至2015年初,将钱XX承包500亩土地以抓阄方式先分到四个村民小组,再由村民小组分到村民手中,被告人钱XX参与丈量土地并参与小组分地。2016年9月份,赵XX(已判刑)和被告人钱XX、管XX、史XX等人又组织群众将钱XX承包的剩余的60亩土地分掉。钱XX起诉XX村委会,经一审、二审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18年8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钱XX和XX村委会的承包合同约定30年承包期有效并继续履行。 

被告人钱XX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传唤不到案后于2019年8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钱XX、管XX、史XX均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钱XX、管XX、史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党员及非公职证明、到案证明;土地承包合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林地状况登记表、林权证、登记表复印件等;中共XX乡(镇)委员会文件、河南省三级法院民事判决书、XX村委会出具长垣河东分地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赵XX、赵XX、钱XX、史X、史X、钱XX、钱XX、钱XX等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钱XX等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XX、管XX、史XX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XX、管XX、史XX积极参与哄抢他人承包土地,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哄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XX在560亩土地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人管XX、史XX在60亩土地范围内承担责任。三被告人均为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处罚。到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XX被采取强制措施未到案后又投案,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XX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对判处被告人管XX、史XX4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均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又潮

代检察员:狄文博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钱XX、管XX、史XX现分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于封某某XX镇XX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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