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钱某某、余某某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8〕1471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85********,汉族,大专文化, 无业,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21日经本院批准决定逮捕,次日由沭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旭,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办事处北部**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旭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28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王旭现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临时羁押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看守所,同月1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21日经本院批准决定逮捕,次日由沭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镇**西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8年8月1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21日经本院批准决定逮捕,次日由沭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王旭、余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钱某某、王旭、余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钱某某从被告人王旭、余某某等人处购买网络游戏《梦幻西游》外挂软件,再高价销售给他人使用,销售金额750823元,非法获利115982元。

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余某某编写名为金牌、汉王、奔驰等系列《梦幻西游》外挂软件出售给被告人钱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

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王旭编写小不点、蛋神、泰山、牛牛、玲珑跑商等系列《梦幻西游》外挂软件出售给被告人钱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33335元。

经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旭、余某某编写的的源代码等文件避开、突破了《梦幻西游》的安全保护措施,实现了控制游戏程序《梦幻西游》自动跑商、押镖等功能。

被告人钱某某、王旭、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电脑硬盘、手机等物证;

2.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安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钱某某、王旭、余某某供述和辩解;

5.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7.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王旭、余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王旭、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菊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王旭、余某某现羁押在沭阳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1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