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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伍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731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开发区**苑**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号)。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社区**村**号)。被告人伍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伍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钱某某、伍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钱某某、伍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某、伍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系长江流域禁渔期。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钱某某在南京四灵物流公司码头江边水域(属于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沉放四条地笼网进行非法捕捞。6月29日14时许,钱某某伙同被告人伍某某至上述水域收取地笼网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禁用渔具地笼网四条及非法捕捞的水产品75尾,共重0.55千克。

经南京市雨花台区农业农村局认定,钱某某、伍某某使用的地笼网属于禁用渔具。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钱某某、伍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钱某某、伍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涉案渔具渔法的行政认定说明,情况说明,省政府关于新建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和优化调整镇江长江豚类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批复等书证;

2.证人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等工作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伍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钱某某、伍某某共同实施非法捕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伍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钱某某、伍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珍珍

     检察官助理:郭涵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钱某某:1595174****,伍某某:1326091****;

2.全部案卷材料(共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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