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钱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3102291996********,专科文化,户籍地**市**区**镇**村***号,现就读于**省**市****大学,现住该校,非党员,非公职。因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9月28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峰,河南省林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14日,**市**镇**村王某某通过在“安逸花”app平台办理网上贷款的方式被诈骗165000元,其中被诈骗的68000元转入到被告人钱某的62284800393********农业银行卡。
经查,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钱某明知一叫“陈某”的男子可能用其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仍持本人身份证到上海**区一农业银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84800393********的银行卡,将该卡及该卡绑定的手机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以300元钱的价格卖给“陈某”。经查询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平台,现该银行卡涉及诈骗案件22起,共计支付结算金额766650元,涉案进账金额共计1663925.16元。
另查明,2019年5月份,钱某在****上学期间,在微信群上看到出售一套银行卡(一套银行卡包括一张银行卡、一张手机卡、一个U盾和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可以赚300元的信息,然后其持本人身份证在**市一工商银行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将该卡及该卡绑定的手机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收购的陌生人。经查,该卡进账金额共计11399309.73元。
2019年11月份,钱某在微信圈看到用个人的身份信息办理一个代注册公司就能挣三千元,其就按照微信圈的地址到**省**师范大学旁边的一个租住房里,按照陌生人指示的流程,持本人身份证在当地办理了一个营业执照、一张工商银行卡,将营业执照、银行卡及U盾、一张手机卡及身份证复印件给了上述陌生人。2019年11月16日,钱某使用177********的报警电话向黄石市公安局报警称:“被人骗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几个人拿走,怀疑营业执照拿去洗黑钱。”后钱某未到公安机关继续接受调查。经查询,该卡无资金流水。
2020年9月27日上午11时许,林州市公安局民警到**省**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请求协助,**派出所随即派出民警陪同办案人员前往**省**市**区****大学*区**栋***寝室,依法传唤被告人钱某,由于当时嫌疑人未在寝室,民警将相关情况通报至****大学保卫处。同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钱某在学校保卫处工作人员及辅导员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钱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仍为其提供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多卡合一工具,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该案事实、情节,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华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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