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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合同诈骗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二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钱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61969********,汉族,大学本科,海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小区**号**单元**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日由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华,广东循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 年2 月至2017 年10 月,钱某担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 年7 月15 日,**公司与儋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合作开发儋州西联农场场部**路**侧的19.134亩土地**小区房地产项目,**公司负责出资金,**投资公司负责出土地,按照合同约定**公司占该项目房产的70% ,**投资公司占项目房产的30%。

(1)2012 年12 月9 日,钱某代表**公司与徐某甲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公司将位于儋州市西联农场的“**小区”** 栋** 单元** 号房产销售给徐某甲。2012 年12 月27日,徐某甲到儋州市住建局备案、预告登记该套房产。2014 年4 月28 日,钱某未偿还欠徐某乙205548 元的债务,**公司及钱某隐瞒上述该套房产已销售给徐某甲的事实,在未取得徐某甲委托和许可销售房产的情况下,私自与徐某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该套房产以235548 元销售给徐某乙冲抵债务,合同签订后,徐某乙支付差额3万元到**投资公司账户,2018年5月,徐某乙发现该套房产被**公司及钱某再次销售给秦某甲时要求退款,**公司才将3 万元退还给徐某乙,所欠的 205548 元于2019年6月18日偿还。

(2)2016年12月29 日,钱某代表**公司与徐某甲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位于儋州西联**小区**栋**单元** 号房销售给徐某甲。2017 年7 月9 日,**公司及钱某隐瞒该套房产已销售给徐某甲的事实,在未取得徐某甲委托和许可销售房产的情况下,私自与李某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该套房产销售给李某甲,收取购房款247000 元。

(3) 2016 年12 月29 日,钱某代表**公司与徐某甲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位于儋州西联**小区**栋**单元**号房销售给徐某甲。2017 年7 月27 日,**公司及钱某隐瞒该套房产已销售给徐某甲的事实,在未取得徐某甲委托和许可销售房产的情况下,私自与万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该套房产销售给万某某,收取购房款228438 元。

(4)2016年12 月29日,钱某代表**公司与徐某甲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位于儋州西联**小区**栋**单元**号房销售给徐某甲。2017 年7 月25 日,**公司及钱某隐瞒该套房产已销售给徐某甲的事实,在未取得徐某甲委托和许可销售房产的情况下,私自与张某某、杜某某夫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该套房产销售给张某某、杜某某夫妇,收取购房款121423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 **公司及钱某与徐某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被害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银行转账凭证;2.《合作开发土地合同书》 ,新**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书,《西联**项目房产分配协议》及分房明细、分房说明,《委托代销房屋框架协议书》;3.儋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琼9003 民初 5341号;4.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海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二、证人秦某乙、李某乙、徐某甲、姚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徐某乙、万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钱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给付的合同款共计83240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锦环

检察官助理:杨  蝶

书  记  员:符芳蔚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9册,检察卷1册,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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