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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583号

被告人钱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室。201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9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8月6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起,被告人钱某通过微信软件建立聊天群纠集赌客后,组织赌客进入其在“哈灵麻将”软件开设的ID号为: 1**9、1**2的两个亲友圈房间内进行上海百搭麻将赌博,并向每局赢钱最多的赌客收取人民币3元的固定费用抽头牟利。经查,2020年2月18日至案发,被告人钱某开设的两个“哈灵麻将”亲友圈内赌客赢取的分数分别为78,260分、132,754分,累计达211,014分,折算为赌资后累计达人民币105,507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钱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钱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刘某某、钱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唐某某、宋某某、顾某某、邱某某的证言、微信截屏、“哈灵麻将”软件截屏,证实被告人钱某通过微信软件建立聊天群召集赌客后,通过“哈灵麻将”软件内设立的两个亲友圈,组织赌博并抽头渔利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电子数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实被告人钱某建立的“哈灵麻将”亲友圈的成员信息、游戏数据、房卡购买记录等,以及其通过微信红包形式收取抽头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刘某某、钱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唐某某、宋某某、顾某某、邱某某因利用“哈灵麻将”软件进行赌博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钱某处扣押移动电话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钱某到案的情况;

7.相关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钱某的前科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钱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勇

                                   检察官助理:孙建华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钱某(****)现羁押在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光盘1张(附卷)。

3.扣押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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