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钱明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东海县**镇**村委会支部书记,原系东海县第**届人大代表,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钱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东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8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明某自2018年以来与其弟弟钱某甲、弟媳王某某(女,殁年48岁)因转租土地等产生矛盾,并为此情绪低落。2019年5月20日20时许,在被害人王某某家中,钱明某再次与王某某发生争执,争执中钱明某掐王某某脖子,击打其头部等处,致王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符合被掐扼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钱明某主动到东海县公安局平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手机通话记录截屏、手机转账记录截屏、东海县人大常委会东人发[2019]29号文件等书证;
2证人钱某甲、胡某某、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钱某戊、钱某己、钱某庚、钱某辛、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明某的供述与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连公物鉴(痕)字[2019]68号手印鉴定书,东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东公物鉴(法物)字[2019]220332号物证鉴定书,东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东公物鉴(病理)字[2019]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正达司鉴中心[2019]精鉴字第4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东海县公安局制作的东公(刑)勘[2019]519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进强
聂 瑜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钱明某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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