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15〕36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人,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道**镇**村**号。2012年9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1月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以来,被告人钱某某多次向砀山县环保局等部门举报砀山县**区蒋某某的**厂环境污染的问题,并以此向蒋某某索要钱财。后蒋某某找钱某某商议如给钱某某6万元人民币,钱某某答应以后不再举报该**厂环境污染之事,并负责不让同庄上其他人进行举报活动。2014年11月1日,蒋某某在**区新农村饭店里交给钱某某6万元人民币,后在该饭店将钱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单某甲、陈某某、王某某、单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被害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守海
检察员:韩卫珍
2015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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