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三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钱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63********,回族,中专文化,天津市东某某**街**社区管委会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街**号**号,住天津市河东区**街**号。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天津市东某某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东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9月,天津市东某某**街道办事处与**街**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被告人钱某某身为**村村委会**被任命为拆迁撤村租房安置领导机构成员,负责协助街道组织、协调撤村租房安置工作;协助解决拆迁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协助审核确认拆迁协议内容及基础数据等工作。
2016年,被告人钱某某谎称自己在王某甲原宅基地建房,并要求街道进行量房。2017年5月,被告人钱某某利用其审核确认拆迁协议内容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不具备享受拆迁补偿资格条件的情况下,以其女儿韩某某的名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骗领搬迁一次性货币补偿、租房费共计人民币18.0939万元;套取2套房屋,分别为军粮城新市镇(二期)景文轩13号楼1302室、3号楼1501室。经评估,上述房屋价值分别为人民币50万元和73万元。后被告人钱某某将3号楼1501室以人民币72万元价格出售给他人。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钱某某被电话通知到监察机关配合调查。案发后,韩某某将涉案赃款90.0939万元退还,涉案房产军粮城新市镇(二期)景文轩13号楼1302室已依法查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乙、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房地产评估报告书2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身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晔
代理检察员:周庆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随案移送赃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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