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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60********,汉族,云南省蒙某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蒙某市**镇**村村委**委段**区,现住蒙某市**房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钱某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5年7月6日被开远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六年,于1999年2月13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蒙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5日由蒙某市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到蒙某市***街****门口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两轮摩托车车兜内的一部玫瑰金色iphone8plus手机(串号:356112098257176)盗走。经蒙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00元。

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方式18213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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