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742号
被告人钱张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浙江省海宁市,住浙江省海宁市**街道**村**号。被告人钱张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浙江省海宁市,住浙江省海宁市**街道**村**小区**号。被告人张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张某、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2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底,被害人吴某某通过手机婚恋交友软件MarryU认识赵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谎称掌握某赌博网站漏洞,共计骗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30万元。该钱款最终被转入被告人张某的两张银行卡上。2019年3月7日,被告人钱张某、张某明知上述钱款系犯罪所得,仍将上述钱款取出,并交于上游诈骗团伙。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钱张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卡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钱张某、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张某、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张某、张某人共同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花扬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钱张某、张某现均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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