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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盗窃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512号

被告人钱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95********,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7日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钱某来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野猫岩红三村13号楼附近,趁无人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剪刀等工具,采用接线点火的方法,盗走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此的倍特牌二轮电动车1辆后逃离现场。钱某将被盗二轮电动车销赃获赃款人民币120元耗用。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倍特牌二轮电动车1辆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650元。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钱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民警从钱某处查获作案工具剪刀、螺丝刀,依法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作案工具剪刀等物证;

2.被告人钱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黎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钱某的供述与辩解;

6.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明刚

检察官助理 王  盛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钱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六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查获的作案工具剪刀、螺丝刀已依法扣押,现暂存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歇马派出所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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