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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如彬抢劫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公诉刑诉〔2019〕882号

被告人钱如彬,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8********,汉族,大学本科,务工,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街道**村**楼**号。2011年11月22日因犯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7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2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如彬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11时至15时许,被告人钱如彬在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美莱国际3幢519室,因被被害人徐某某追讨欠款而发生争执。被告人钱如彬即采用掐脖子及言语威胁等方式,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劫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5万元。

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因外伤致颈部挫伤面积大于2.0cm2,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宣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钱如彬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支付宝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如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如彬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慰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钱如彬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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