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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喜讯受贿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钱喜讯,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4********,汉族,大学本科,原系东阳市***镇党委书记,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路**号。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兰溪市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钱喜讯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报请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钱喜讯利用先后担任东阳市**派出所所长、东阳市**街道党工委书记、**商贸园区管委会主任,浙江省东阳**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东阳市**镇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东阳市**置业有限公司、陈某甲等十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纠纷处置、建设工程项目承揽、规划调整、企业项目建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7.445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6年至2009年2月期间,被告人钱喜讯利用担任东阳市**镇派出所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辖区内东阳市**皮具有限公司,东阳市**五金电镀厂、东阳市**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市**皮具有限公司、东阳市**皮具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矛盾纠纷处理事项上提供帮助。钱喜讯先后于2006年10月17日、2009年2月24日分别向上述五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吕某甲、陈某乙、吕某乙、吕某丙、黄某某等人各借款人民币10万元,分别约定于2006年12月20日、2010年12月30日前归还。上述借款到期后,以上五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了感谢钱喜讯平时给予的帮助和照顾,同时也希望与钱喜讯继续搞好关系,均未向其提出还款要求。钱喜讯实际有偿还能力也未主动归还借款,收受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二、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钱喜讯利用担任东阳市**街道党工委书记兼**商贸园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东阳市**置业有限公司在其辖区内投资的东阳**广场商业综合体项目开发、土地回购、**项目引进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2013至2018年期间,钱喜讯分六次在自己办公室、东阳**城张某某办公室、东阳市政府广场等处共收受上述公司董事长张某某给予的面值10条软中华的香烟票15张、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10张,共计折合人民币9.448万元。

三、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钱喜讯利用担任东阳市**街道党工委书记兼**商贸区管委会主任、浙江省东阳市**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东阳市**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支付及陈某甲个人请托打探巡察整改情况信息、干部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公司直属公司经理兼董事陈某甲车辆、现金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万元。

2017年3月10日,陈某甲让其儿子陈某丙将其名下的奥迪A5轿车过户给钱喜讯使用。2017年3月14日,钱喜讯在对汽车进行评估确定市场价格为19万余元后,让其妻子蒋某某将20万元购车款转账给陈某丙。几日后,陈某甲将20万元购车款以现金方式还给蒋某某,蒋某某予以收受。钱喜讯知道后未退还或上交。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奥迪牌小型轿车于2017年3月10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9万元。

2018年春节前,钱喜讯在其**管委会的办公室收受陈某甲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4月,“三清理一规范”核查期间,钱喜讯和蒋某某核对名下银行账户流水发现曾于2014年8月26日向陈某甲借款人民币10万元尚未归还,遂于2019年5月20日将该笔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2万元以银行转账方式归还给陈某甲。几日后,陈某甲将12万元现金还给蒋某某,蒋某某予以收受。钱喜讯知道后未再归还或上交。

四、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钱喜讯利用担任东阳市**街道党工委书记、浙江省东阳**党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东阳市**置业有限公司、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性质变更、规划设计调整、配套设施建设、政策处理、信访纠纷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6年春节期间,钱喜讯夫妇在接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楼某甲和其妻子楼某乙的宴请时,向楼某乙咨询**集团下属子公司东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东阳**项目售房情况并提出能否以优惠价购买,后经楼某乙与该项目负责人打招呼,钱喜讯于2016年3月9日以人民币245.3121万元的低价购买了东阳**项目房产一套。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房产在2016年3月9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14.31万元。钱喜讯通过上述方式收受差额计人民币68.9979万元。

2019年8月19日,兰溪市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钱喜讯以涉嫌受贿罪立案调查,2019年8月21日,钱喜讯在宣布立案及采取留置措施前主动交代了其低价购买东阳**房屋的事实和以借款形式收受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陈某乙四人共计人民币40万元的事实。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钱喜讯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党员登记表、干部履历表、任职文件、汇款凭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银行明细、烟草价格明细表、工商登记信息、房地产项目资料、二手车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吕某甲、陈某乙、吕某乙、吕某丙、黄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孙某某、陈某甲、陈某丙、钱某某、邵某某、包某某、卢某某、许某某、杜某某、楼某乙、童某某、倪某某、蒋某丙、方某某、徐某某、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钱喜讯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喜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建城

祝爱洪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钱喜讯现羁押在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本案涉案财物现存于兰溪市纪委涉案款项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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