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7〕694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钱某某在宿州市公安局军分区附近,以1000元价格将约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秦某某。
2.2015年4月1日,被告人钱某某在上述地点,以1000元价格将约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秦某某。
3.2015年4月3日,被告人钱某某在上述地点,以1000元价格将约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秦某某。
4.2015年4月4日,被告人钱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学院附近,以200元价格将约0.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许某某。
5.2015年4月7日,被告人钱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汽车站西门附近,以200元价格将约0.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许某某。
6.2015年4月5日,被告人钱某某在宿州市**宾馆附近,以200元价将约0.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梅某某。
7.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钱某某在合肥市**广场附近,以2250元价格将约5克左右毒品海洛因、约0.2克冰毒卖给吸毒人员沈某某勇。
8.2017年3月30日晚,被告人钱某某在合肥市**广场附近,以5500元的价格将约8.59克左右毒品海洛因、约10.7克冰毒卖给吸毒人员沈某某。
9.2017年4月1日,被告人钱某某被宿州市公安局三八派出所抓获时,从其住处查获9.01克海洛因、2.18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梅某某、许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贩卖毒品多次,非法持有毒品9.01克海洛因、2.18克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昆仑
检 察 员:宋 姝
2017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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