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钱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嵊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9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案件于2020年3月30日再次报送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某因其朋友钱某某庆祝海鲜店开业,于2019年9月28日应邀至嵊州市长乐镇**酸菜鱼馆与被害人马某某及邢某某等人共进晚餐。其间,被告人钱某与马某某因敬酒发生争吵,马某某因不满钱某喝酒态度持玻璃酒杯用力砸向钱某头部,致酒杯破碎及钱某额头受伤流血。被告人钱某被激怒欲与马某某单挑,被邢某某、钱某甲等人劝阻至餐馆门口。随后,被告人钱某从其电瓶车内取出一把折叠刀,持刀朝马某某胸部、腹部连刺数刀致其受伤。马某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终因全身多处刀刺创,失血性休克,并发局部心肌坏死伴感染,心外膜炎伴心包广泛粘连,弥漫性化脓性腹膜炎,肠管大部分切除,融合性支气管肺炎,肝大片坏死,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经医治无效于同年11月27日死亡。邢某某在劝阻被告人钱某过程中被刺中右膝致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钱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案发当晚,被告人钱某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等;
2.书证: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病历材料、居民死亡证明复印件、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钱某乙、钱某甲、钱某某、徐某某、邓某某、钱某丙、王某某、邢某某、裘某某、马某甲、刘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损伤初步检验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DNA鉴定书、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相关现场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小云
检察官助理:孟 柯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钱某现被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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