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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瑞安市,住浙江省瑞安市**镇**村。2000年7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06年刑满释放;2013年11月6日因犯赌博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1月19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9年8月14日被执行刑拘。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2月2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与李某某(已判刑)合谋,计划购买油船用于走私成品油。被告人钱某某与李某某、贾某某、邬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频繁通过微信联系,寻找合适的油船。2016年12月底,被告人钱某某与李某某、张某某、邬某某等人一起前往瑞安市碧山镇涂厂村238号南门的涂厂水闸房附近看船,并最终以112万元价格购买到一艘三无油船,该油船可承载300吨成品油。在购买油船期间,李某某驾车伙同其他人到温州乐清市大鹅头附近寻找适合卸油的码头,并最终看中一无名码头。在此期间,被告人钱某某积极联系李某某商量购买油船、码头埋输油管等事宜。该走私团伙购买三无油船后,3次前往公海过驳成品油入境,走私柴油共计693.898吨,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639743.17元,具体航次如下:

1、2017年1月1日,张某某作为走私船负责人,伙同船员施某某、林某甲等船员前往公海过驳走私柴油入境,并于次日晚间入境至温州乐清市大鹅头附近一无名码头卸油销售。经台州海关监管部门核计,本航次走私290吨成品油入境,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686744.40元;

2、2017年1月3日,张某某作为走私船负责人,伙同船员施某某、林某甲等船员前往公海过驳走私柴油入境,并于当日晚间入境至温州乐清市大鹅头附近一无名码头卸油销售。经台州海关监管部门核计,本航次走私300吨成品油入境,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710425.25元;

3、2017年1月6日,张某某作为走私船负责人,伙同船员施某某、林某甲、童某某、林某乙、杨某某前往公海过驳走私柴油入境,并于当日晚间至次日凌晨入境至温州乐清市大鹅头附近一无名码头卸油,卸油过程中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当场查获。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在涉案油船上查扣走私柴油11吨,在现场拦截的三辆油罐车上查获查扣走私成品油92.898吨。经台州海关监管部门核计,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242573.52元。

被告人钱某某全程参与上述三个航次的走私活动,不仅介绍朱某某等人前往码头拉油管,而且指挥贾某某联系、引导油罐车从油船上卸油、过磅等事情。

被告人钱某某案发后逃匿,后被刑拘上网追逃。2019年8月14日在瑞安市东山街道外滩香颂小区地下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封清单、扣押清单、收油凭证、油管验收计量记录表、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及照片说明、通话记录、银行明细、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贾某某、江某某、朱某某、邬某某、童某某、林某甲、施某某、陈某某、余某某、陆某某、吴某某、蔡某某、杨某某、林某乙、曹某某、祝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等;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1#低硫工业燃料油检验结果汇总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海关核定证明书等;

5.查封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数据、辨认地点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非法走私成品油入境,偷逃应缴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启瑞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四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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