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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保康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_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州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钱保康,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钱保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丘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2月2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3月9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钱保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丘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执行。

本案由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保康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8日丘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同年5月13日,丘北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6月28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晚,民警发现,被告人钱保康驾驶车牌号为云HRM***的大众小型轿车,在丘北县锦屏镇常青社区雅苑路二巷**号附近路口,有贩卖毒品重大嫌疑,民警对其实施抓捕时,被告人钱保康拒不配合,驾车撞击民警驾驶的小型轿车,逃至丘北县八道哨乡猫猫冲村民委阿鲁白村内,弃车逃走。

2020年1月19日11时许,接群众举报,民警在丘北县八道哨乡猫猫冲村民委阿鲁白村内,查获被告人钱保康驾驶的车牌号为云HRM***的大众轿车一辆,从车内查获冰毒可疑物净重共计560. 87克,现金5105元,单刃尖刀一把,东洋刀一把;从轿车后备箱内查获射钉枪一把(枪已上堂),射钉弹22颗,钢珠103颗。

2020年1月20日0时许,民警对潜逃至丘北县锦屏镇彩云社区下廊街**号的钱保康实施抓捕时,被告人钱保康持刀拒捕,抓捕民警鞋子、裤子被钱保康持刀刺中,民警在多次警告钱保康放下武器无效的情况下,依法使用武器、抓捕器将钱保康抓获归案。民警从下廊街84号查获冰毒可疑物净重共计57.5克,黑色大众车钥匙一把,双刃尖刀一把,三星手机一个。

经鉴定,从云HRM***的大众轿车内、下廊街**号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云HRM***的大众轿车内查获的4份检材,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8.61%、17.87%、17.21%、63.78%。

从云HRM***的大众轿车后备箱查获的射钉枪是用射钉器改制的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2019年10月7日至2020年01月14日,被告人钱保康先后向何某某贩卖毒品冰毒 52次,共计19200元人民币。

2019年02月01日至2020年01月19日,被告人钱保康先后向刘某某贩卖毒品冰毒共计80余次,共计5万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8日,钱保康先后向刘某某贩卖毒品冰毒共计14次,共计6700元人民币。

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9月7日,钱保康多次向黄某某贩卖毒品冰毒。2019年9月8日,民警从黄某某的家中(锦屏镇环城东路**号)和租的新民街**号**号楼的房间,搜出冰毒净重共计2.13克,该2.13克冰毒系钱保康贩卖给黄晓峰的冰毒。

2017年8月29日、2018年10月20日,民警对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钱保康实施抓捕时,其均持刀反抗后驾车逃跑。

2015年9月5日凌晨,段某某驾车在雅庆168酒店旁边停留,被钱保康用刀砍伤右手,经鉴定,段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毒、射钉枪一支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钱保康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毒品成分、含量鉴定、伤情鉴定等;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钱保康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现场勘验检查、毒品称量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保康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现场查获冰毒共计620.5克,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第四项之规定;被告人钱保康非法持有射钉枪一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钱保康故意伤害段某某,致段某某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进国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钱保康被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9册(含涉案财产报告),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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