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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中盗窃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钱某中,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4********,哈尼族,文盲,云南省元阳县人,农民,户籍地:元阳县**乡**村,现住个旧市**镇**村。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9日凌晨许,被告人钱某中伙同他人窜至个旧市冶炼路炼厂大门至机械厂南门路段,通过砸车窗的方式,先后对被害人李某甲、殷某某、王某甲等人车辆的车内物品实施盗窃,共窃得红河“88”香烟一包、现金人民币94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5元。

2.2020年2月24日凌晨许,被告人钱某中伙同他人窜至个旧市鄢棚北路、建设路岔鄢棚综合市场路段,通过砸车窗的方式,先后对被害人姚某某、傅某某、代某某车辆的车内物品实施盗窃,共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

3. 2020年2月25日凌晨许,被告人钱某中伙同他人窜至个旧市冶炼路炼厂大门至机械厂南门路段、金盆小区2号门路段,通过砸车窗的方式,先后对停放在路边的被害人王某乙、朱某甲车辆的车内物品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4.2020年2月27日凌晨许,被告人钱某中伙同他人窜至个旧市冶炼路原锡苹果附近,通过砸车窗的方式,对被害人李某乙车辆的车内物品实施盗窃,共窃得现金人民币60元、软珍香烟两包,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6元。

5.2020年3月6日凌晨许,被告人钱某中伙同他人窜至个旧市冶炼路大学生公寓路段,通过砸车窗的方式,对被害人郑某某车辆的车内物品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6.2020年3月11日凌晨许,被告人钱某中伙同他人窜至个旧市金湖西路77幢楼下路段、金盆小区1、3号门路段,通过砸车窗的方式,先后对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熊某某车辆的车内物品实施盗窃,共窃得软珍香烟两包、现金人民币100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6元。

7.2020年3月12日凌晨许,被告人钱某中伙同他人窜至个旧市冶炼路机械厂南门转弯处,通过砸车窗的方式,对被害人罗某某车辆的车内物品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8.2020年3月16日凌晨许,被告人钱某中伙同他人窜至个旧市广元大厦下面云锡新村停车区,通过砸车窗的方式,先后对被害人王某丙、俞某某、黄某某、马某某车辆的车内物品实施盗窃,共窃得现金人民币140元。

9.2020年3月19日凌晨许,被告人钱某中伙同他人窜至个旧市民权路公证处门口,通过砸车窗的方式,对被害人卢某某车辆的车内物品实施盗窃,共计窃得玉溪(软)香烟两包、现金人民币100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6元。

10.2020年3月20日凌晨许,被告人钱某中伙同他人窜至个旧市建设路叉鄢棚综合市场路段,通过砸车窗的方式,先后对被害人王某丁、李某丙、彭某某车辆的车内物品实施盗窃,共窃得现金人民币150元。

11.2020年3月22日凌晨许,被告人钱某中伙同他人窜至个旧市鄢棚北路路段、鄢棚南路(充电桩)附近,通过砸车窗的方式先后对被害人朱某乙、葛某某车辆的车内物品实施盗窃,共窃得现金人民币10元。

12.2020年3月23日凌晨许,被告人钱某中伙同他人窜至个旧市金湖东路30号大院内,通过砸车窗的方式,对被害人刘某某车辆的车内物品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13.2020年3月24日凌晨许,被告人钱某中窜至个旧市金湖西路77幢楼下、新景家园3期18幢103号店铺门口、新寨小学门口等地,通过砸车窗的方式先后对被害人朱某丙、徐某某、龙某某、张某某车辆的车内物品实施盗窃,共窃得软珍香烟一包,价值人民币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殷某某等人的陈述;

3.价格鉴定意见;

4.被告人钱某中以及同案犯朱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勘验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独自或者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中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中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颂扬

检察官助理:许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四册,散装材料三十八页,光盘十四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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