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钱万能,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家住昭通市鲁甸县**镇**村委**号。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9月5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后在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服刑至2013年9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6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会泽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9日聘请曲靖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司法精神病鉴定,2020年6月5日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作出后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万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钱万能在会泽县**镇因没有钱用便产生抢劫银行的想法,钱万能在行走过程中看到曲靖市会泽****银行**支行后,直接进入该银行到业务柜台前要求工作人员交出钱来,未果后钱万能便拿起银行内的防爆钢叉、标识牌打砸银行业务柜台、防弹玻璃等物品进行威胁,后在钱万能跑过去欲从大堂内防盗门进入营业室内直接抢钱时,防盗门被关起来锁着,钱万能又用脚踢、用铁棒打砸防盗门欲进入,后银行保安人员将大门卷帘门放下将钱万能关在银行内后报警,警察到后将钱万能抓获。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银行被损毁的防弹玻璃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043元。
2、2020年5月7日16时许,根据被告人钱万能的主动交待,会泽县公安局侦查民警在钱万能带领下,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村**社65号其家中,在其家住房旁马圈内石棉瓦上查获射钉器改装疑似枪支一支、在其住房卧室内查获射钉弹35颗。被告人钱万能交代,该疑似枪支系其大概一年多以前自己购买了一把射钉器、一根无缝钢管,然后用电焊机、角磨机改装成疑似枪支并多次用于上山打鸟玩使用。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钱万能所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能够以击发射钉弹使火药燃烧产生高压气体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经曲靖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钱万能患未特定的精神障碍,其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钱万能有犯罪前科,因本案被抓获归案后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在抢劫过程中未抢到钱物但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在其非法持有枪支期间,该枪支未用于从事违法犯罪的事或因该枪支造成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材料;2、书证:户口证明等;3、物证:损坏的防爆钢叉、宣传牌、枪支及射钉弹(已拍照附卷);4、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5、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冯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钱万能的供述和辩解;7、鉴定意见:曲靖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意见书、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鉴定意见书;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万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万能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在第一桩抢劫事实中,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钱万能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在第二桩非法持有枪支事实中,被告人钱万能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钱万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钱万能在六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进行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存良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钱万能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一册、量刑建议书二份、换押证一份、证据目录一份、光碟十二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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