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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钮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钮某某,男,1976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111976********,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暂住苏州工业园区**花园****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工业园区**二区**号)。被告人钮某某曾因赌博,于2006年2月14被苏州市公安局沧浪分局没收赌资人民币900元。被告人钮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钮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苏州市**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钮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钮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假日酒店与朋友一起吃饭饮酒。后其独自驾驶车牌号为苏EA****的小型轿车从该酒店出发,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星港街、苏惠路路口处时冲进绿化带,发生单车事故。后有路人报警,民警至现场后将钮某某查获。在事故现场,钮某某多次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均未成功,后被直接带至九龙医院提取血样。经认定,钮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钮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4mg/100ml。

被告人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1000元。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钮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监控视频、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钮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成威

检察官助理:张惠敏

2020年114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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