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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钮某某、官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钮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身份证号码341226********5210,现住颍上县**乡**村**队**号,因涉嫌该起赌博案于2019年1月1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7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0957,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现住颍上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钮某某、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5日至同年3月3日,被告人钮某某伙同被告人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颍上县**乡**村**队官某某家中一楼房间内,以推牌九方式开设赌场,每天参赌人数10至20人不等,钮某某按庄家所赢赌资的10%抽头营利,并将部分非法抽头金额分给官某某,该赌场参赌人员累计达二十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陈某某、吕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苏某某,杨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钮某某、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钮某某、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钮某某、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钮某某、官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够供述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坦白,并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故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钮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钮某某、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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