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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钦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559号 

  被告人钦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乡**社区**组**号,住深圳市罗湖区**路**小区**座**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3月7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在本市福田区**路**超市**楼电梯口,因肢体碰到被告人钦某某女友贺某某的身体,双方发生口角,尔后被害人张某某被被告人钦某某殴打致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

2018年12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钦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路**小区**座**楼门口被民警抓获。其后,被告人钦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钦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钦某某六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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