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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钦某某、徐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741号

被告人钦某某,男,1987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3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新吴区**小区****室(户籍在无锡市新吴区**街道****号)。被告人钦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011985********,汉族,大专文化,**农机(中国)有限公司员工,住无锡市梁溪区**小区**号**室。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3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晖,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钦某某、徐某甲、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钦某某、徐某甲、唐某某经事先共谋,通过“闲聊”、“城信”等社交软件,组织李某某、徐某乙、顾某某等100余人建立聊天群,尔后利用低价购入的“明星江苏麻将”APP游戏卡,设置赌博输赢结算方式,以“麻将”、“牛牛”等形式招揽聊天群内成员李某某、徐某乙、顾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赚取游戏卡差价,非法获利人民币10余万元,后三被告人平分获利。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徐某甲在无锡市梁溪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3日,被告人钦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月30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无锡市滨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钦某某、徐某甲、唐某某退出各自违法所得均为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侦破经过、接受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徐某乙、顾某某等9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钦某某、徐某甲、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钦某某、徐某甲的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5.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取、接受的手机电子数据、调取的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钦某某、徐某甲、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钦某某、徐某甲、唐某某共同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钦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唐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钦某某、徐某甲、唐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尹开源

检察官助理 王 谦

20201228

附件:

1.被告人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新吴区**小区**号**室,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梁溪区**小区**号**室,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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