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21984********,白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湖南省桑植县**乡**村**层**组**号。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盗窃罪,于2012年2月7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钟某某一直假冒国防国技大学教官“罗斌”的身份与邹某某交往。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钟某某谎称可以把邹某某的车牌为赣******的白色奥迪车送到国防国技大学定点的维修店维修。取得邹某某的信任拿到车钥匙后,遂独自将车开到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313号汽车修理店进行维修。在维修店内,被告人钟某某谎称自己是车主并以该奥迪A4轿车留在店内维修保养作抵借款周转,取得了被害人彭某某的信任,骗得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15000元后失联。赃款被被告人钟某某挥霍。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湖南省桑植县公安局拘留所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银行明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机动车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彤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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