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铺**组**号。被告人钟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29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3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 2018年3月27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 2019年8月7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武冈市**前路段扒窃易某某手提袋内的一个VIVOX20型手机。
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频分析报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提取笔录等笔录;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羁押在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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