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钟道粥,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镇**村**村**号,因犯盗窃罪、盗窃枪支罪,于2006年7月17日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2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深圳市龙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 于2019年12月26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道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8日20时左右,被告人钟道粥到海丰县**镇**苑**栋**室被害人黎某某的住处(经事前踩点确定没人在房屋里面)后,用开锁工具将被害人黎某某的住处的铁门门锁打开,接着进入该房的阳台内,因撬不开该房木门门锁,被告人钟道粥用力扯开该房客厅窗户的一侧防盗网,因拉扯防盗网致手受伤,现场遗留下血液(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提取的血迹DNA比中被告人钟道粥)。后被告人钟道粥从防盗网缝隙爬进客厅,在房间里面搜寻财物,盗走被害人黎某某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后逃离现场。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钟道粥家属已赔付被害人黎某某5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钟道粥主动到海丰县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道粥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道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学秋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钟道粥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1册,光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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