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选明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12号

被告人钟选明,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街道**号,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大道**号**单元因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选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云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钟选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钟选明在其居住的云阳县**大道**号**单元**屋内,于2020年3月初、4月11日、4月14日先后三次容留于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钟选明为于某某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并参与吸食。钟选明于2020年4月14日19时许被云阳县公安民警在云阳县**大道**号**单元**房间现场查获,钟选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钟选明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

5.尿液提取、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选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选明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选明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钟选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钟选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选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妮娜

检察官助理:李阳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钟选明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三张,提讯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