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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位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六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钟某位,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81********,畲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户籍在宁德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位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某日,被告人钟某位在宁德市蕉城区**五金店内购买射钉枪1支,并以狩猎野猪为由委托店主对射钉枪进行改装;2017年8月,被告钟某位通过网络购买射钉枪及改装配件后,在其位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家中自行对射钉枪进行改装。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2支改装射钉枪均认证为枪支。

2.被告人钟某位长期非法持有其祖父留下的自制鸟铳1支,并将该鸟铳藏匿于其位于**镇**村**号家中二楼第一间仓库内。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鸟铳认证为枪支。

3.2018年8月某日及2019年8月某日,被告人钟某位在宁德市蕉城区政府公告的禁猎期间在禁猎区内,使用上述鸟铳及其自行改装的射钉枪分别狩猎野猪1只。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钟某位在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钟某位位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的家中扣押到自制鸟铳枪1支、自制射钉枪1支、钢珠274粒、伊力牌射钉弹170粒、南山牌射钉弹1154粒;同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从上述同一地点扣押到自制射钉枪1支。到案后,被告人钟某位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同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持有枪支及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被告人钟某位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缪某某、钟某某3人证言;

3.被告人钟某位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枪支鉴定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方位图等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位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对其实施数罪并罚。被告人钟某位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婉

检察官助理:连文嵩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位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__。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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