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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孙某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老超”),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址秀山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8日被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孙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1日至5月25日)。被告人孙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孙某、钟某某伙同文某甲、文某乙、文某丙、李某甲等人(均已判决)经常纠集在文某甲开设的秀山县**有限公司,以发放高利贷谋取不法利益,在债务人无力偿还高额利息后,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方式向债务人收取高利贷。文某甲、文某乙、文某丙、李某甲与孙某、钟某某为索要债务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文某甲为纠集者,孙某、钟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拘禁罪

2016年8月9日9时左右,因杨某甲欠文某甲高利贷(日息1%),文某甲遂邀约文某乙、文某丙、李某甲(均已判决)一同开车前往秀山县中和街道宇龙宾馆找杨某甲还钱。四人在该宾馆找到杨某甲,对杨某甲实施殴打,后强行将杨某甲带至**有限公司控制,此时被告人孙某、钟某某已来到公司。期间,文某甲等人继续让杨某甲想办法还钱,否则不能离开公司。因杨某甲未找到钱还给文某甲,又被文某甲、孙某、钟某某、文某乙、文某丙、李某甲等人殴打。至当日15时许,杨某甲才从该公司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杨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钟某某、孙某及同案犯文某甲、文某乙、文某丙、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二、寻衅滋事罪

(一)2017年1月6日下午,因文某丁欠文某甲高利贷,为索要债务,被告人孙某、钟某某伙同文某甲、文某乙等人在秀山县中和街道汇银小区附近找到文某丁后,便对文某丁实施殴打。当日,双方在秀山县中和派出所达成和解协议。

(二)因文某丁欠文某甲高利贷,文某甲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孙某、钟某某及文某乙为其收债。2016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钟某某、孙某、文某乙三人开车前往秀山县**部斜对面文某丁的工作单位**银行,在**银行营业大厅旁的过道及墙上用红油漆喷写“文某丁还钱”等字样。

(三)2016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钟某某及文某乙在文某丁的工作单位**银行用油漆喷字后,又开车来到秀山县**街道**巷,在文某丁哥哥文某戊家墙上及大门外地上用红油漆喷写“还钱”等字样,并用502胶水堵塞其大门锁芯。

(四)2017年的一天,因汪某某欠文某甲高利贷,文某甲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钟某某到汪某某的工作单位秀山县**局找汪某某收债,钟某某找到汪某某后,将其带至**公司附近。因要债未果,文某甲、钟某某对汪某某实施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书;

2.证人黄某甲、曹某某、田某某、黄某乙、杨某丙、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文某丁、文某戊、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钟某某及同案犯文某甲、文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孙某、钟某某在贵州省松桃县城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钟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为谋取不法利益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孙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钟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旭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孙某现羁押于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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