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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故意杀人案)_潮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检二部刑诉〔2020〕Z13号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乌弟”,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饶平县人,户籍住址广东省饶平县**镇**村**号。2020年4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法律援助辩护人朱靓、廖泽钿,广东上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饶平县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于2020年7月9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8月7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对被告人钟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同年11月13日重新受理。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阅全部案件材料,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现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因土地赔偿款一事与村干部发生争执,后生气离开,来到广东省饶平县**镇**村被害人钟某某家。在交谈过程中,钟某某因土地赔偿款一事与钟某某发生口角,被钟某某推打倒地。为报复钟某某泄愤,钟某某在钟某某的卧室里寻得一根螺纹钢条,趁钟某某在睡床上休息之机,双手持螺纹钢条连续击打钟某某的头部左侧,致钟某某头部流血失去反应。在此情况下,钟某某仍再次持螺纹钢条击打钟某某的头部左侧,致钟某某当场死亡。作案后,钟某某将螺纹钢条放回原位,关上钟某某家大门并逃离现场。当天2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其位于广东省饶平县**镇**村**号的家中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经鉴定:1.钟某某符合被钝器(例如:螺纹钢)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2.钟某某头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评定达轻微伤。3.螺纹钢无疑似血迹端擦拭子的STR分型与钟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螺纹钢带疑似血迹端擦拭子检出人血,其14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钟某某肋软骨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2.58×1017。4.钟某某作案时及目前均处于精神状态正常。故本案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搜查、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证据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特对被告人钟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沐阳

2020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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